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年) 四十九、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年) 四十九、 四十九、 将第一百零七条改为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 删去第四款。 四十八、 目录 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