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年) 四十七、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年) 四十七、 四十七、 将第一百零五条改为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过声明的,申请人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未予说明或者期满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 四十六、 目录 四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