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年) 四十六、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年) 四十六、 四十六、 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零六条,修改为:“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作过修改,申请人要求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的,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译文。在该期间内未提交中文译文的,对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考虑。” 四十五、 目录 四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