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年) 四十三、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年) 四十三、 四十三、 将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部分内容合并,作为第一百零三条,修改为:“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四十二、 目录 四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