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年) 四十二、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年) 四十二、 四十二、 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条,修改为:“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减缴或者缓缴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四十一、 目录 四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