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年) 二十三、

二十三、 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复审请求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