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年) 二十二、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年) 二十二、 二十二、 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二十一、 目录 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