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处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年) 1、

1、 对执行国家统一购销政策经营棉花形成的财务挂账,由中央财政负担解决。本金部分先停息挂账5年,利息损失按挂账金额和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核定,由中央财政负担;本金5年后再视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