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的批复(2017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家统计局: 你局《关于报请印发〈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的请示》(国统字〔201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以下简称《核算体系》),由国家统计局印发实施。 二、 《核算体系》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 三、 国家统计局要牵头做好《核算体系》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跟踪分析,做好综合协调,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核算体系》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有关核算方法改革事项要按程序向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