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2018年) 6.

6. 改革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和监管。加强岸线审批,改革岸线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港口规划进行岸线审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明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对征收港口设施的补偿方式及标准。在岸线使用人实质丧失岸线使用权后,岸线管理部门可以采用主动注销方式注销其岸线使用权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