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呼和浩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呼和浩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呼和浩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呼和浩特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 二、 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呼和浩特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820.75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93.4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100… 三、 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提高面向毗邻国家的次区域合作支撑能力,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强呼包鄂榆城市群分工协作,协同推进黄河“几字弯”地区生态保护和… 四、 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加快构建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的城镇体系,提升中心城区服务能级,推动与和林格尔副中心功能协同和集约紧凑布局。强化北部大青山等防风固沙生… 五、 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呼和浩特市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市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六、 做好规划实施保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要指导督促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