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2024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设立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的请示》(署贸发字〔202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总体方案》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
三、
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总体方案》明确的发展定位、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完善具体实施方案,有效推进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
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和服务,制定具体配套政策,积极支持上海市推进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跟踪分析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