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14年) (七)
(七) 拓宽申请渠道。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可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有条件的可在团级以上部队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联络点,接受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申请,作初步审查后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机构应派人参加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日常值班、接待咨询等工作。积极探索法律援助机构授权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开展流动服务和网上申请、受理,对伤病残等有特殊困难的军人军属实行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