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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2007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做如下修改: 一、 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在机场附近上空划设。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 二、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 三、 附件二修改为: 本决定自2007年11月22日零时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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