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198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通信线路的建设,应考虑线路的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尽量避免对现有建筑设施构成影响。凡在市、镇、县城和工矿区内新建通信线路,应纳入市镇管线综合规划,尽量和道路及其他管网同步建设。

设置电杆和埋设电缆应尽量节约用地,少占或不占农田,所需要的土地无偿使用。

在通信线路施工和检修时应爱护农作物和林木;在施工中损坏青苗、林木,应按规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