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1982年) 第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198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通信线路一般不得迁改。其他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迁改通信线路时,应先经通信部门同意,迁改工程所需费用和材料由提出迁改的单位负责。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