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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2001年)
  3. 三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实施的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具体办理。”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2001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实施的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具体办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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