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2001年) 二十七、

二十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部队退回不合格新兵的费用,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办理退兵手续之前,由部队负责;办理退兵手续之后,由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