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2001年) 二十五、

二十五、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国防部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中央预算。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开支,列入地方预算‘兵役征集费’科目。

“兵役征集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总参谋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