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2011年) 三、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2011年) 三、 三、 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