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2011年) 九、

九、 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