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9年) 八、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9年) 八、 八、 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志愿兵役制士兵: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