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9年) 九、

九、 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

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中,列兵为最低军衔,六级士官为最高军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