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9年) 十九、

十九、 第三十一条前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受除名或者开除军籍处分的,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回原籍,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