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9年) 十八、

十八、 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纪律和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军队和人民造成损失,或者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士兵,应当给予处分。处分的项目、条件、批准权限和实施程序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