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9年) 十四、

十四、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兵的军衔的授予、晋升,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队前宣布;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由批准单位的主官以命令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