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9年) 十三、

十三、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

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主官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主官批准;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主官批准;

兵的军衔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批准;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担任班长职务,晋升为上等兵军衔的,由营级单位主官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