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培育和建设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开展国别和区域研究工作,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公共道德,不得损害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