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培育和建设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 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培育和建设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教育部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陈述材料。通过初审的,视情况可委派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 综合评审和考察情况,教育部确定培育基地名单。 基地的名称一般为“×××”研究中心。已形成研究实体,具有一定品牌效应的,可继续沿用原名称。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