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培育和建设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高等学校建设培育基地,应当具备和达到以下条件和标准:

深刻认识国别和区域研究工作的重大意义,具有为国家服务的强烈意愿,使命感、责任感、积极性和主动性突出;

外事管理经验丰富,与有关部门等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

保障基地建立实体化组织架构,具有相关学科支撑和研究基础,提供必要和充分的学术资源;

拥有相关研究领域的领军人物和学科背景多样的研究梯队,并配备专职管理辅助人员;

提供专用的办公用房,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和电子载体信息资源;

将研究基地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保证明确数额的经费支持;

已在相关国家开设孔子学院等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或者建有实质性交流合作关系,拥有广泛的联系;

学术评价体系涵盖并恰当定位咨政成果,在学科和专业建设、职称评聘、岗位分类管理等方面给予明确的扶持政策,鼓励做好长期研究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