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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经营资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运输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船舶运输经营人接受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船舶运输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的,责令停止船舶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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