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