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该经营者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