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接受管理的船舶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接受管理的船舶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