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