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经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之间的水路运输,其经营资质条件不适用于本规定。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登记的船舶,申请从事内地港口之间临时运输或者拖航的,比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