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其经营资质维持情况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国内运输船舶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及时书面通知该船舶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