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国企业可以租用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从事不超过2个航次或者期限为30日的临时运输或者拖航:

确实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或者拖航要求的中国籍船舶;

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