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章 经营资质审批 第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经营资质审批 第十七条 应当事人申请,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对于筹建期的企业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企业凭筹建批准文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办理购建船舶、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