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 第七章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集装箱运输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九条 承运人向托运人提供集装箱空箱时,托运人应当检查箱体并核对箱号;收货人返还空箱时,承运人应当检查箱体并核对箱号; 第八十条 根据约定由托运人负责装、拆箱的,运单上应当准确记载集装箱封志号;交接时发现封志号与运单记载不符或者封志破坏的,交接双方应当编制货运记录。 第八十一条 根据约定由承运人负责装、拆箱的,承运人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对货物进行交接。 第八十二条 集装箱货物需拆箱后转运的,其包装应当符合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应当按照约定将空箱归还,超期不归还的,按照约定交纳滞箱费。 第八十四条 集装箱货物装箱时应当做到合理积载、堆码整齐、牢固。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