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不可抗力;

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

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

包装不符合要求;

包装完好但货物与运单记载内容不符;

识别标志、储运指示标志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托运人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准确;

托运人押运过程中的过错;

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流质、易腐货物;

托运人、收货人的其他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