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 第三章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节 承运人 第四十一条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节 承运人 第四十一条 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后,应当每十天催提一次,满三十天收货人不提取或者找不到收货人,承运人应当通知托运人,托运人在承运人发出通知后三十天内负责处理该批货物。 托运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处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将该批货物作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