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可以办理保价运输。

货物发生损坏、灭失,承运人应当按照货物的声明价值进行赔偿,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实际价值低于声明价值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