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 第三章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 托运人 第十一条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 托运人 第十一条 托运人应当及时办理港口、海关、检验、检疫、公安和其他货物运输所需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 因托运人办理各项手续和有关单证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节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