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200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企业、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违法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违法投资民用运输机场,民用运输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违法投资民用航空燃油企业,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其违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罚款。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