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2005年) 第一章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200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根据公司法、民用航空法及国家其他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支持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促进民用航空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 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及地区管理局依照民用航空法、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事项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