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17年) 第二章 投资准入 第七条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17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投资准入 第七条 民用运输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鼓励各国内投资主体多元投资。但是纳入民用航空发展规划的国际枢纽和区域枢纽(以下简称枢纽机场)以及具有战略意义的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战略机场)应当保持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者国有相对控股。其中,国有相对控股应当由单一国有投资主体及其控股企业相对控股。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