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17年) 第二章 投资准入 第十三条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投资准入 第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民用运输机场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民用运输机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