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 第三章 信用证业务办理 第七节 寄单索款 第四十条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 第四十条 第三章 信用证业务办理 第七节 寄单索款 第四十条 受益人委托交单行交单,应在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内填制信用证交单委托书,并提交单据和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及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如有)。交单行应在收单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对其审核相符的单据寄单。 第七节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