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 第三章 信用证业务办理 第六节 议付 第三十五条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信用证业务办理 第六节 议付 第三十五条 议付指可议付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或在开证行或保兑行已确认到期付款的情况下,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前购买单据、取得信用证项下索款权利,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资金的行为。 议付行审核并转递单据而没有预付或没有同意预付资金不构成议付。 第六节 目录 第三十六条